这实际上也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改革、政法改革的基本逻辑。
为什么这些概念可以用,法治这个概念就不能用了呢?法治论者都强调的是,一个国家应该制定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,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;任何人包括国家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,严格依法办事;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同样的制裁。结合论的观点是,人治和法治都有必要,两者应结合起来。
以人为本,说明法治建设要依靠人民,为了人民,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治理念,法治精神。该文总结的这次历史性审判的五条现代法律原则是:司法民主、司法独立、实事求是、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。结合论的主要理由是,法要通过人去制定和实施,因此既要重视法的作用也要重视人的作用。法治入宪表明依法治国方略已由党的主张上升成为国家意志。准确的说法是党的十五大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。
当时还有人提出,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,这是一种望文生义的解释。同时,你们是多党制或两党制,办什么事都公开。在信访系统的纠纷处理过程中,既没有公正程序保障,又没有律师代行辩护权,办案人员的资质也没有非常严格的认定手续,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也不可能在这个地方一锤定音。
[2] 参见同上书,第2章和第3章。司法独立原则的落实,律师作用的发挥,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需要考虑,这就是法官和检察官的信誉。实际上,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注意到上述问题,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。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,司法改革就是中国能不能推进法治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块试金石,也是一根非常重要的操作杠杆。
笔者认为这样的思路是非常清晰,也是非常正确的。这两条对减少交易成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。
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召开的前三次会议,主要就是部署财税改革和司法改革,尤其是启动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 [4]。因为对法官资质的要求是最高的,案件的审理有公正程序、抗辩和论证、律师质疑、判决理由等一系列周密的制度安排作为质量和公正性的保障。这样的法官是有资格独立审判的,也有资格享受终身优渥待遇以抵御来自外部的各种干扰,坚持司法公正。在这种情况下,监督当然很重要。
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说是权力过于集中,但经常看到实际情况却又显得权力颇为分散。律师进行监督的成本是由当事人负担的,当事人自然会注意对律师工作的考评。对此,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。注释: [1] 参见罗纳德·科斯:《企业、市场与法律》,盛洪、陈郁译,格致出版社2009年版,第5章。
由于各级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在人事、财务以及设施等方面完全受制于同级党政权力,案件管辖的范围也取决于行政区划,使得司法活动不可能独立,因而也就很难公正。权力看上去很强大,其实又很软弱。
法律界人士更关心的还是司法改革。涉及法律问题的解释、判断、决定如果不由司法机关作出,还有更适当的主体吗?如果形成不同主体互相监督的格局,那就几乎无法做到案结事了。
审判权与行政权纠缠不清是中国传统制度设计的特征,官僚机构的思维方式、管理技术以及垂直监督的逻辑始终支配着办案过程,使得司法独立原则根本就无从树立,保障权利义务关系明晰性、稳定性的法律文书既判力也无从产生。但是,这里忽视了一个重要的第三变量,这就是社会的交易成本[1]。还必须重视怎样减少交易成本的问题。怎样才能有效监督?怎样控制监督的成本上升?怎样防止监督权力肥大化导致另一种形态的腐败?这些问题无从回避。与此相应的各种步骤如果逐一落实,势必在法院体制上导致革命性的变化。腐败问题不光在司法界存在,在各个领域都存在,行政部门甚至更突出。
为此,必须更进一步强调法治精神,用制度和规则来制约权力。二、司法独立的前提: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从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来看,司法独立原则能否真正确立,具有决定性意义。
律师精通法律和审判技术,受客户委托并对客户负责,其监督必然更积极、更细致、更有针对性。表现为权力是过于集中还是过于分散、权力是否被滥用、权力的格局是否有些畸形等等问题。
在现代法治国家,普遍的做法是让法院来行使终局判断权。例如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身份保障制度,使法官、检察官等法律专业系列与行政官的公务员系列渐次分离;通过审判过程和检务的透明化、判决理由和案例的公开、执行情况的公开以及制度化司法参与等方式杜绝渎职枉法现象;改进司法职权的配置,健全分工、制衡以及整合的机制,等等。
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 律师监督 法官员额制度 。恰恰相反,会成为司法公正的坚固屏障。现在检察机关害怕独立之后公诉的证据基础会削弱、刑事侦查的质量要求得不到公安部门的支持,在法律监督方面也会出现有心无力的场面。采取什么办法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呢? 科斯主要指出了两条思路:第一是组织。
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被认为是司法不公正的典型表现。既有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倾向,也一直妨碍着司法独立原则的承认和推行。
通过员额制精简法官的规模,让最优秀的专业人才担任法律判断者的工作,决定对公民自由和财产的取舍予夺这样极其重大的事项。[7] 如2009年8月18日公布的《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》中首次从中央层面提出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。
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出发,笔者在这里只想讨论大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:第一,怎么能够案结事了?涉及终局判断权的定位。首先来看地方化的问题。
因而所有权的界定和保障以及契约自由两条原理是最根本的。假如我们认识到必须由比较独立的、中立的、公开的、公正的司法机关来行使终局判断权,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,那么应该让什么样的人坐到审判席上、怎样才能保证判断的客观性和精确性的问题就会提上议事日程,也不难找出适当的答案。另外,从司法规则的角度来看,以法治限制权力、同时也支撑权力的制度设计,关键在审判的独立和公正。律师的不断质疑,有利于提高审理活动的质量和公正性,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,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和信誉。
在极个别的情况下,也许还有不同意见,那就需要启动更加森严的审查程序,犹如处理对法规的异议。找来找去,会发现其实还是司法机关比较起来最不容易腐败。
决定权的名分与实际相分离,甚或无人能作决定的事态是非常危险的,会导致无人负责的局面,从而诱发混乱和危机。因而三中全会在这方面进行改革的决定获得了高度评价。
概而言之,在组织结构这个方面,在现阶段,适当的集权和强权是必要的。关键词: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 律师监督 法官员额制度 一、减少交易成本离不开司法规则 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原理是,假定产权关系明晰了,那么通过自由地讨价还价和交换构想就会导致资源的合理配置。
实际上,早在今年3月底,市委书记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建华就指出东莞扶持骨干企业的方向,要求加大扶持引导力度,通过引进、培育、重组等方式加快大型骨干企业的培育,镇街重点培育10亿元以上的企业,市重点培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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